- 共:167条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2-12-26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22〕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把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放在突出位置,立足本地农业资源优势和生产优势,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全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了农村三产融合,带动了县域经济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收入,为加快推动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表彰先进,激发干劲,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0个单位“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丁艳丽等149人“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大发展再立新功。 当前,全省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及农产品加工和食品产业领域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埋头苦干、开拓创新,锚定打造万亿级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目标,聚焦“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全力以赴抓布局优化、抓龙头带动、抓科技武装、抓园区集聚、抓平台功能支撑、抓品牌引领,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名单 2.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名单 长春市 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德惠市农业农村局 吉林省东鳌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九三集团长春大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辣小鸭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 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宇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桦甸市农业农村局 舒兰市金星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老爷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平市 梨树县农业农村局 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市慧良牧业有限公司 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辽源市 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 东方红西洋参药业(通化)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禾韵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柳俐粮食有限公司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靖宇炳华中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华润和善堂人参有限公司 松原市 松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嘉吉生化有限公司 长岭县农业农村局 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乾羊农牧业有限公司 白城市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农业农村局 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飞鹤(镇赉)乳品有限公司 延边州 延边畜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珲春华瑞参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众达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吉林省图们江制药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金燕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名单 长春市 丁艳丽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工作人员 王占博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珍珍 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 莹 吉林省白山本苜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韵歆 长春市宽城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科科长 刘立国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天赐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科九级职员 李云岗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业发展处处长 李向永 农安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 杨云贵 长春市绿园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杨海波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张文忠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 张丽华 吉林省金穗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羚铃 长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流通处一级科员 邵建廷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季雨彤 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八级职员 孟祥仿 德惠市山河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明柱 吉林省松江佰顺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战兴福 吉林省老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辉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主任 袁 松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 徐丽辉 吉林省恒通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起明 吉林德翔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海波 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隋 和 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局长 魏玉玲 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经理 吉林市 王文峰 吉林嘉美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春生 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云晓龙 舒兰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指导科科长 申凤宇 舒兰市北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曲永梅 吉林国安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经理 曲春福 吉林春光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朱连吉 吉林普康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 红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处长 李孟禹 桦甸市吉元土产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小组组长 杨圣伟 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邹天宇 吉林市黑沃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沙志勇 吉林市东升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 明 吉林市财政局农业处四级调研员 陈存华 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人 姜 涛 蛟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人 四平市 张 武 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欧阳丹丹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二科科长 宋清艳 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曲永江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越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庄 磊 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研发员 梁 振 吉林双辽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 辽源市 吴东柏 辽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大队长 苏春杰 东辽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高级经济师 姜 深 东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登圆 东辽县祥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通化市 朱志杰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长 孙中明 通化市大明牧场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 强 集安市特产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郑玲玲 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宫兆斌 通化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指导科科长 徐砚利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高俊峰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 常树森 柳河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崔 生 吉林省参威人参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晓文 辉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科科长 白山市 王丽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圣山阿里郎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贵德 吉林省聚兴源参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日荷 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长发 吉林省靖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淞 白山市裕达特产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经理 金 鑫 长白县马鹿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炳权 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主任 涂传早 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松原市 王英智 乾安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负责人 石莉君 松原市农村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国权 长岭县国权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显 吉林北显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喜春 扶余市天禾圆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效满 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徐兴库 吉林省吉松岭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文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监管科科长 章劲波 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城市 于 昊 镇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职员 王 刚 白城市畜牧总站站长 王静岩 洮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高级农艺师 云晓川 益海嘉里(白城)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大米车间主任 石玉华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贵宝 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新 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郑维汉 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龚树奎 洮南圣一金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延边州 山 宇 安图县汇财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 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京国 敦化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孙玉江 龙井市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孙永芳 汪清桃源小木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成忠 吉林桑黄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玉春 安图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克栋 延边豆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长有 敦化市长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钟哲 敦化市润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相 杰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程 明 延边德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梅河口市 王立君 梅河口市金松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强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刘士坤 梅河口冠林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晓虹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化科负责人 中省直 于 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普惠金融处副处长 于景阳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服务中心市场拓展部副主任 马全洪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劳务经济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马晓会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产业发展处三级主任科员 方 玲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任科研 吉林省畜牧总站正高级兽医师 刘 量 吉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孙长伟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研究员 孙媛娜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一级主任科员 纪旭阳 吉林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四级主任科员 严永峰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研究员 杜少辉 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促进中心主任 李国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李金芽 吉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副处长 李官浩 延边大学农学院食品与生物科学系教授 李 真 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高级兽医师 杨世伟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工业处一级主任科员 吴 璇 吉林省统计局农业统计处二级主任科员 宋顺博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四级主任科员 张小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三农对公业务部副主任科员 张志鹏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 张铁华 吉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陈晓林 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药材发展中心)质量科科长 陈福辉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处二级主任科员 邵 洋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范 静 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林 喆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授 孟宪梅 吉林工商学院粮食学院教授 闻 博 吉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姜 涛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姜乃辉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大米产业处二级调研员 宫艳超 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四级主任科员 徐子皇 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黄 威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副研究员 曹迎军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四级调研员 崔明星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黑土专项办常务副主任 麻 凯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康立宁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究员 葛青龙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园艺特产处副处长 董艳彪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韩俊友 吉林大学植物科学学院教授 谭国庆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科技产业处处长 潘风光 吉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潘 豫 吉林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处长 魏 星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四级主任科员
专栏2022-12-19 -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专栏2022-12-19 -
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为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 1.加强内容识别预警。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增强识别预警准确性。结合网站平台业务特点和具体处置案例,不断更新分类标准,持续完善样本库。 2.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网站平台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暴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3.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网站平台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收集网暴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根据陌生人私信显著增加、相关话题热度迅速攀升、搜索量快速增长、举报频次加大等情况,及时发现网暴异常行为。 二、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 1.设置一键防护功能。网站平台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紧急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等设置。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网站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信息骚扰侵害。 2.优化私信规则。进一步完善私信规则,对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数量、时间、范围等限制,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对照网暴信息分类标准,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暴内容通过私信传输。 3.建立快速举报通道。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简化投诉举报程序,网站平台对于明确为网暴信息的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收集证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 三、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 1.加强评论环节管理。网站平台要加强对涉网暴风险的新闻、帖文、话题等信息的评论环节管理,及时清理过滤涉网暴违法违规评论,严控涉网暴不友善评论泛化传播,优先展示权威信息。重点网站平台要将用户公共空间发布的评论在本人账号主页进行公开集纳展示,强化公众监督。 2.加强重点话题群组和版块管理。及时解散网暴信息集中的话题版块,暂停新设相关话题版块。密切巡查以相关事件名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姓名命名的词条、话题、群组、贴吧,及时清理涉网暴内容。排查关闭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3.加强直播、短视频管理。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关停网暴内容集中的直播间,封禁违规主播,对存在网暴风险的短视频先审后发,清理含有网暴信息的短视频,拦截过滤负面弹幕。密切关注网暴当事人开设的直播间,及时管控诱导逼迫自残自杀等信息。 4.加强权威信息披露。各地网信部门要密切关注涉网暴舆情和信息动向,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对于存在网暴风险的热点事件,网站平台要及时转发推送权威信息,引导网民理性发声,共同抵制网暴行为。 四、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1.分类处置网暴相关账号。一是加强账号发文前警示提醒,对发布不友善信息的账号,提示理性发言。二是对参与网暴的账号进行警示教育,并视情采取禁言、暂停私信功能等措施。三是对首发、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关闭账号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站平台要强化曝光力度,及时对外公布热点网暴事件处置情况。 2.严处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坚决打击借网暴事件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进一步排查背后MCN机构,对MCN机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连带处置措施。对于将账号名称临时修改为事件相关机构、人员的,网站平台应当加强用户真实身份核验。 3.问责处罚失职失责的网站平台。对于网暴信息扎堆、防范机制不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不及时以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关闭网站等处置处罚措施,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网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网暴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压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照工作要求,优化各项功能设置,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问题发现处置,不断完善工作手段,切实增强网暴问题治理能力和水平。 3.强化长效治理。各地网信部门要强化任务督导,组织对属地网站平台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网站平台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网暴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2年11月2日
专栏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