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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税〔2026〕501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定《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 附件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摸清欠缴底数、规范征收管理为目标,聚焦申报数据异常、应报未报、应缴未缴等问题,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和税费数据分析,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残保金征收质效。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部门协作,打好政策“组合拳”。1.建立用人单位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将是否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保金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允许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2.通过信用监督增强缴费刚性约束。对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后,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引导用人单位提高残保金主动申报缴纳率。(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政数局、省税务局,各级各相关部门)3.建立纳税缴费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挂钩机制。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要将单位依法依规纳税缴费(特别是残保金缴纳)情况作为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存在拖欠税费(含残保金)的,原则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或按比例压减支持。(牵头部门: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4.完善残保金省与市(州)分成政策。本方案实施后,以2025年残保金为基数,2026年残保金的增量部分通过省与市(州)结算的方式予以适当返还,进一步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牵头部门:省财政厅)(二)数据赋能,夯实征管数据根基。1.建立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对残保金入库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做好缴费所属期统计数据的区分整理和研判分析,准确掌握收入结构及影响变化因素。(责任部门:省税务局)2.开展税费联动分析,摸清企业残保金缴纳情况。对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择优选取相关税费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企业残保金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部门:省残联)3.运用社保缴费数据资源,摸清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通过提取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申报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责任部门:省税务局)(三)分类施策,确保残保金征收到位。1.对税费数据比对分析差异较大的,由征收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辅导用人单位更正申报,确保征收到位。(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残联)2.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情形,建立“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的工作机制。①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将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移交财政部门;②由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同时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及时跟踪补缴情况并更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将逾期仍不缴费的信息推送至残联部门;③由残联部门牵头,将催缴、警告后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政数部门;④由政数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推送相关信息,供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责任单位:各级税务、财政、残联、政数部门)3.对重点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者欠缴的,除履行上述“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程序外,失信行为认定信息要推送给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能否获得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引导重点缴费单位履行残保金缴费义务。(责任单位:各级残联、财政、税务和资金主管部门)4.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残保金应缴尽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三、实施步骤(一)政策制定阶段(2026年7月—8月)。省残联牵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为约束用人单位的欠缴行为提供政策支撑。(二)数据摸底阶段(2026年7月—9月)。省税务局建立残保金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区分不同缴费主体、缴费属期进行整理;各级税务部门会同残联,开展税费数据、部门数据联动比对分析,形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和全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为后期征收工作提供基础参考。(三)协同征管阶段(2026年7月后持续开展)。各级税务、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联动,针对各自监管领域,对缴费主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源头管控,严防残保金新欠,强化征管、精准施策;聚焦重点缴费单位,约谈提醒,堵塞漏洞,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推进清欠补缴。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分工负责机制。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协调推进残保金征收工作机制,强化配合、形成合力。省残联要做好惩戒机制建立、安置残疾人审核备案和信息推送、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税务局要牵头做好催报催缴、数据比对分析及信息推送更新、清欠补缴以及配合做好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政数局要配合做好失信信息记录、推送及修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履行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的结果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二)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用于认定失信行为等相关数据,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相关审计项目中对残保金征管情况予以关注。(四)强化宣传引导。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电子税务局、行业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履行残保金缴纳义务考核机制、信用监督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了解政策、遵守政策。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专栏2026-08-12 -
关于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应急调查统计〔2026〕100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为深刻汲取山东招远“2·7”金矿坠罐、湖南浏阳“5·4”烟花爆炸等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应急〔2026〕60号)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239号)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层面统筹组织与重点督导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重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复核,重点核查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统筹做好全省执法抽查、重大案件督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跨区域执业机构监管等工作。2026 年7月至9月,组织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省级执法检查,重点核查重大及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评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帮扶指导。2026年12月10日前,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形成正式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 二、市级层面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管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至9月完成本辖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底数摸排,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统筹专项执法力量,围绕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重点查处超资质范围执业、人员不到场勘验、简化工作程序、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跨区域执业机构,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核验资质有效性,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强化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调度,对县级上报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会商;按月汇总本地区治理进展,填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县级层面协同配合与一线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强化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照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对2023年以来辖区内实施的所有评价检测项目逐一核查,重点排查转包分包项目、简化作业程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建立“一机构一档”监管台账,所有执法文书闭环管理、归档留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机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按期落实,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线索逐一核查、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一)压实层级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处)室,细化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治理要求第一时间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严禁推诿敷衍、走过场,对专项治理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开展重点督导。请各市(州)于7月21日前将专项治理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检查与执法一体推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机制,实现检查全程可追溯、执法行为规范化、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严格落实“双书同达”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骗取安全生产许可、验收或备案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确认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形成闭环监管、刚柔并济的执法合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完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报告质量回溯、跨区域协作监管等制度,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业监管新格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凯荀,0431-85096369;电子邮箱:591617777@qq.com。
专栏2026-07-30 -
专栏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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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珲住建发〔2026〕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4日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三、适用范围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七、信用信息公开(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八、评价结果实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十、奖惩机制(一)列入“红名单”激励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二)列入“黑名单”惩戒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栏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