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信用办〔2023〕13号
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我县于今年5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靖信用办〔2023〕6号),为进一步深化推动此项工作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工作开展重点关注事项
(一)充分掌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充分掌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符合公示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三)充分掌握特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工作 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5项领域失信信息认定标准为: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四)充分掌握市场监管领域修复方式。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五)充分掌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方式。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充分掌握行政复议或诉讼信息公示机制。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七)充分掌握提前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件。提前终止 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八)充分掌握失信信息认定及应用标准。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设定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及失信惩戒措施范围,严禁随意扩大失信惩戒主体及措施范围,坚决杜绝失信惩戒措施滥用情况发生。对于已完成失信信息修复并在信用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的相对主体,要及时终止其失信惩戒措施。
二、需特别关注事项
(一)严格界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各部门要按照行业 领域监管事项,结合行业相关规定,对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法依规界定本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确保在“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中,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因公示时间界定和信息录入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异议申诉情况出现。
(二)全面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负 责行政监管事项人员及“双公示”信息报送人员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学习,在通读学习原文件的基础上,及时关注权威媒体解读,确保把相关工作要求学懂吃透弄通,充分捋清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及流程,掌握相关工作规定,各部门在信用网站做修复时需第一时间联系县政数局,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县政数局沟通解决。
(三)适时为行政相对主体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宣传。各部门在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中,要适时为相对主体讲解信用信息修复政策,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要详细告知行政处罚信息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影响,以及信用信息修复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引导相对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改善企业自身信用状况。
(四)着力推动行业信用信息修复规范实施。各部门要按照 行业领域相关工作规定,对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及时按照规定文书模板为信用主体出具信用信息修复相关材料(相关材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下载,详情见“信用中国”网站右侧功能栏--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严禁自行设定修复门槛,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修复条件主体出具修复材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联系人:马洪玉 王磊 联系电话:18843957719
靖宇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靖宇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23年11月10日